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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鑫提醒:“二清”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千万别被坑

上传时间:2017-10-17 浏览次数:

相当高检表示,非银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支付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还可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什么是二清?二清有哪些危害?】

什么是“二清”公司?


所谓“二清”公司,是针对“一清”机构而言。


“一清”和“二清”一般属于POS收单业务范畴,“一清”机构的POS机一般通过银联、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清算,商户的交易结算款会直接划转至商户的收款账户。


而“二清”公司的POS机需进行二次清算,即结算资金经过一次清算后,先转至“二清”公司开立的第三方账户,经由该第三方账户处理后,再结算至商户的收款账户。


简单地说,“二清”公司的业务未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却在持牌收单机构下实际从事支付业务。


随着互联网支付(收单)和移动互联网支付(收单)业务的快速普及和发展,以及传统POS收单业务的多样化创新发展,“二清”已经有了新的外延,不单指传统POS收单业务的“二清”,大量的互联网收单代理公司为“二清”公司创造了新业态。


“二清”的危害


▶一是蕴涵巨额**的金融风险。


据了解,目前,传统的“二清”POS机主要用于**,市场上申请“二清”机的主要是想从事**的个人或小商户。由于“二清”机的申请、布放、审核等环节一般不会按照监管要求认真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大量个人或小商户借助“二清”机进行非法的**业务,不仅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还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隐患。


▶二是清算资金风险巨大,直接导致商户和消费者利益受损。


“一清”机的销售方和支付结算服务方是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及银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用户刷卡支付的钱直接清算结算到收款方账户,这些正规机构有自己的**后台系统、备付金账户等,同时受到监管机构在业务、技术、资金、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严格监管,可以确保应收结算款项(商户)和支付款项(消费者)的安全。


对于“二清”公司,由于用户刷卡或网络收款的资金首先由“一清”机构清算结算到了“二清”公司的账户,再由“二清”公司转回给商户,而“二清”公司的账户、资金等完全脱离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其中隐藏的风险不言而喻。


因此,我们看到不少“二清”公司乱象:有的卷款“跑路”,有的不能按时结算给商户,有的则在消费者付款后陷入**纠纷。


▶三是通过“套码”、“跳码”等扰乱收单市场,为违法犯罪提供“温床”,此外还存在多次转接导致单边账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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