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及预算按以下程序批复: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批复;重点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张江**园和其他分园下达书面批复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委、市科委备案。经批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分别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含项目任务书),并纳入项目管理平台。对需调整预算或未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告知分园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五)资金拨付分阶段实施的项目采取签署合同后预拨付、中期评估后拨付和验收后拨付的方式。后补贴及**贴息等项目实行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对应实施**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批复和拨款申请,将市级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应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县财政专户;分园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批复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拨款申请,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专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
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附件1)要求。2.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4.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5.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1.申报支持防控******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支持企业防控******平稳发展板块(附件1)的项目,应当是2020年1月以后至**结束期间完成的事项(具体资助事项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2.申报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人才、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开放合作板块(附件1)的项目,应当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3.申报科技创新功能集聚板块(见附件1)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四、项目申报和预审时间2020年重点项目采取分批次评审的方式组织。(一)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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